口头互换土地如果没有录音或者其它相关证明,无法判断其有效性,会有反悔的风险,土地互换最好是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一、土地互换口头协议效力认定
【案情】
原告:郑某兴。
被告:耿某善。
原、被告均系原城口县**乡指路村8组村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承包了地名为**树保的土地,被告承包了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2002年,原城口县**乡指路村8组进行退耕还林,为使各户退耕还林地连片,原**乡政府工作组到原城口县**乡指路村8组主持召开社员会,让各户自行协商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原、被告经协商,口头达成原告将其地名为**树保的土地与被告所属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进行互换的协议。互换后,原告就实际耕种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并于2010年12月22日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12年1月,被告反悔,多次阻拦原告继续耕种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确认原、被告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有效;2、被告立即停止侵害。
【审判】
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各自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可以采取互换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法律关系,并非被告主张的双方之间实为借耕关系。原、被告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因双方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书面互换协议,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期限也无明确约定,依法应当认定双方互换期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间。原、被告互换土地后,合同权利义务依法转移,被告对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原告取得该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在承包经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就阻止原告耕种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其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综上,城口法院判决原告郑某兴与被告耿某善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有效;被告耿某善停止妨碍原告郑某兴对地名为哒连地的土地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评析】
土地的互换即是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农村土地互换在农村为普遍现象,但是由于农民的法律意意识淡薄,对土地互换后的后果认知力度不强,从而引起了大量的因未签订书面土地互换合同、土地互换时间约定不明确、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土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这些案件,特别是对于未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口头约定是否成立,对该口头互换协议效力的认定则成了审判的关键。
二、有争议的土地如何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显然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保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渠道,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就是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立法预求。就土地确权案件而言,行政诉讼的立法预求难以实现。理由如下:
(1)土地确权案件不仅涉及土地行政管理关系,同时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往往得不到人民法院的审查角度、范围完整的呼应。
(3)撤销判决对相对人的土地使用权保护只能是宣告式的,宣告被诉确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能真正使其权利的内容明朗化、确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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