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调整2009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近日宜兴市对2009年度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新一轮调整,本次调整系数为1.1439。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宜兴市调整2009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近日宜兴市对2009年度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新一轮调整,本次调整系数为1.1439。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和《关于调整2009年度市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相关文件精神,宜兴市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对宜兴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待遇对象主要是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而调整后的计发金额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其中,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8.8%,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4.1%。而2009年7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宜兴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54.7元。但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1至4级的工伤人员,不再按本办法调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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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兴市对下半年职工保险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待遇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
此次调整的待遇主要是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其中,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0元、160元、150元、140元;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5元和110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度分别为:完全护理依赖增加12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增加95元,部分护理依赖增加7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此次不再调整待遇。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将陆续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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