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失业保险等待遇标准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近日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相关通知,调整两项工伤待遇标准。根据《》,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或按《
上海市: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失业保险等待遇标准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近日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相关通知,调整两项工伤待遇标准。
根据《》,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或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或定期伤残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
致残一级增加36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4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1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960元/月,致残二级2800元/月,致残三级2630元/月,致残四级2470元/月。
生活护理费调整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6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3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990元/月。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的,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
根据《》,200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100元。
以上标准从4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既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的总体原则,经市政府同意,。
调整后的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为600元/月,最低为435元/月。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495元/月、550元/月、60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托底标准。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
延长领取
支付标准
满1年不满
10年
<35岁
495
435
-
35岁
550
440
435
满10年不满
25年
<45岁
45岁
600
480
435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自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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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福发(2009)19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4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伤残津贴或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津贴:致残一级增加36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4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1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960元/月,致残二级2800元/月,致残三级2630元/月,致残四级2470元/月。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6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3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990元/月。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的,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
五、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渠道,按《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6号)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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