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关系经纪人,1995年10月26日XX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经纪人分为一般经纪人和特殊行业经纪人。特殊行业经纪人是指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科技、房地产等行业的专业经纪人,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专业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一般经纪人:所谓一般经纪人,是指从事国家允许公开交易,又不属于特殊行业的商品交易的中间商。一般经纪人的主要经济活动,就是为商品的买方寻求卖方,为卖方寻求买方,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从而促使买卖双方成交。当下我国经纪人的经纪活动,一般通过代理、行纪和居间三种三种合同方式来实现。1.代理,是指经纪人在受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规责任的商业行为。经纪活动中的代理,属于一种狭义的商事代理活动。其特点是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较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经纪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委托人,经纪人只收取委托人的佣金。2.行记,是指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规责任的商业行为。在形式上行记与自营很相似,但是经纪人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他是为委托方的利益而进行活动,作为经纪人仅仅是得到委托人给他的佣金。行记活动的服务内容较深,经纪人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也较重。在通常情况下,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3.居间,是指经纪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及条件,媒介撮合双方交易成功的商业行为。其特点是服务对象广泛,但服务的程度较浅,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缺乏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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