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行纪合同委托人有下列义务:
1.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如果因委托人迟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约定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及其他约定的费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二、行纪合同行纪人的权利
行纪合同行纪人的权利如下: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2.介入权。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行纪合同行纪人的义务
行纪合同行纪人的义务如下: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直接履行义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妥善保管委托物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负担行纪费用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5.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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