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共同特征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共同特征包括:
1.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处理事务的合同;
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3.《民法典》第九百六十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委托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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