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共同特征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共同特征包括:
1.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处理事务的合同;
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3.《民法典》第九百六十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三、委托合同有哪些特征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许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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