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一五期间,辽宁省分别在2006、2007、2010年三次调整了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比十五期末提高450元;二类地区为750元,比十五期末提高350元;三类地区为650元,比十五期末提高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8.5元,二类地区7元,三类地区6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较好地维护了低收入者合法权益。
全文2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