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只约束买方,不约束卖方
昆明市西山区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订车协议中第4条和第5条规定,超过规定期限,购车方不办理交款提车手续,销售方有权将所订车辆另行处理;除贷款被拒或销售方未能在协议规定期限内交车给购方外,定金一律不退,如甲方不能按时供货,可退还乙方全额定金,其他原因一律不退定金。
工商裁定:以上条款只对消费者进行违约约定,并无该公司的违约约定,工商部门已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予以罚款。
快递公司:物品破损自行负责
昆明一家快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式货运单中写着寄件人必须对所托运物品妥善包装,易碎物品更应加强内外包装,否则其破损及所衍生之责任由寄件人自行负责的字样。
工商裁定:此条款涉嫌利用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储值卡:丢失造成的损失购卡人承担
昆明一温泉酒店与顾客签订的储值卡认购书上说明:本卡自售卡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逾期作废,我公司将按自己经营需要有权统一停办售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不兑换现金、不透支,挂失前所发生的相关盗用消费均由购卡人承担。
工商裁定:上述条款属于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消费者有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酒店: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
昆明官渡区一酒店在经营期间未与消费者协商就制定条款:客人所带金钱、珠宝、首饰、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请客人自己保管,如有遗失,酒店恕不负责。
工商裁定:这是免责的不公平消费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昆明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认真看清合同内容是否有对自己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要轻易签字认可,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发现或遇到合同中经营者有减轻或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消费者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12315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
(作者:姜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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