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根本不存在所谓“唯一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这是一些商家自以为聪明的做法。当然,这句话您可以认为是一种隐患,但本身并不会侵犯您什么合法权益,所以您以这个理由去交涉,显然不成立。格式条款本身并不当然就是无效条款,但排除对方权利、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很可能是无效的,即便是有效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要举证已经事先对这些条款进行了足够的提示和说明。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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