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我中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中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法院裁定异议申请不受理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一、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二、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即使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法院也未必予以中止执行,这种情况及解决方法包括: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但未提供担保的,执行法院可按执行和解处理;
(2)若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被执行人反对延期的,被执行人仍可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不接受履行时可由执行法院提存后结案。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理由,可以暂缓执行,但并不一定会引起执行中止。对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按照严格的程序,审查是否符合条件。首先应由执行员组成合议庭,召集当事人采取执行听证,严格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异议正当、属实的,将案件报主管院长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执行应当继续。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执行程序必须依赖双方当事人的参加才能进行,缺少任何一方,执行程序都无法进行。申请方作为自然人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终止,执行程序当然就无法再进行下去,案件执行程序就得中止,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后,确定新的申请执行人,才能继续执行。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又叫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导致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终止。在执行过程中,当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在权利承受人未确定前,执行程序就应当中止,等待新的权利承受人产生后,再恢复执行。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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