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内容
时间:2023-06-15 09:32:11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解决被征收人的实际困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予以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凡是征收补偿款难以购买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产权调换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无力购买超过部分的,可以对产权调换房屋部分确认产权,超出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当地房屋基本租金标准出租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承租一定时间后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的,允许其一次性购买承租部分的住房面积。

第四条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可以不参加轮候。

第五条对于符合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被征收人的资料报相关部门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名单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条被征收人以欺骗手段取得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第七条被征收人迁出原地后的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以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也可以选择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因房屋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全文96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房屋征收 最新知识
针对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内容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内容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