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权益保障探讨
时间:2023-07-08 10:42:41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1、选择货币补偿的即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根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的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安置房屋自主选择进行调换。

国有土地房屋被征收的,应当制作房屋征收决定书。

一般来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所确定的征收部门,一般来说市、县人民政府会确定其下属房屋登记管理局过城乡土地规划局或建设委员会来进行。

因此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向上述机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查看征收决定书。

如果此时就对房屋征收不服,便可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提示的是,现在现实中存在的许多抢建抢盖房屋的行为,有时可能因具体办事部门的疏忽而得到了更高的评估和拆迁补偿,但实际上如果抢盖是在征收决定书做出之后进行,则是完全不具备合法性。

根据2011年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从这项条文可以看出,对于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自建房屋主要限于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后,对于在此时间点之前的自建房屋,当让不排除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可能,但也可能属于是历史原因遗留的,或是因为当时的政策或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的房屋不具备合法手续,这种情况下的自建房并不具备违法性而应获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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