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一)女职工怀孕,12周以内去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登记;
(二)计生办会给个联系卡,然后拿此联系卡去地段医院进行初次产检领孕产妇保健手册;
(三)在16周内拿着小卡去你想生产的医院建大卡,产检。
(四)生完小孩后,到各区社保中心领取生育基金,生育基金包括你产假时的工资即生育生活津贴(晚育顺产4个月,晚育剖产4个半月,工资以你交社保的基数为准,最低不低于上海市上年平均工资),加3000块医疗补贴。
备注: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生育医疗费补贴按上面计算,一般正常生产,就是3000元;缴费基数按上一年的。
二、上海生育津贴怎么算?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1、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2、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3、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4、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海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五)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七)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八)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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