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及其他股东;
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所谓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入资本的人。出资人作为股东,有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一)享有资产收益。只要出资人按照章程或者其他约定,如期、足额地履行了出资义务,就有权向企业请求分配红利。
(二)参与重大决策。出资人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作出决议的方式决定企业的重大行为。
(三)选择经营管理者。出资人有权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选举或者更换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薪酬,通过董事会来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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