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能否受理当事人的新的诉讼请求,与劳动争议不可分割的,应当合并审理;独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第一方为原告,但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三)追缴抚恤金发生的争议,退休后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医疗费、工伤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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