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多次违规开具失业保险待遇单证的,违规开具失业保险待遇单证数额较大的,违规开具失业保险待遇单证造成较大损失无法挽回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依法给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于行政处分。
其中,\"滥用职权\"是指失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失业保险工作具体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越权行使《失业保险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失业保险工作权利,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是指失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失业保险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失业保险工作职责,致使失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是指失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失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行为。
3、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挪用公款罪
1、挪有失业保险基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其中,\"归个人使用\",指挪用者将其所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自己消费,不包括挪用者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所进行的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未还\",指挪用者案发前未还。
2、用于经商、承包、投资和购买证券等,属营利活动。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的,视为\"数额较大\"。
3、非法活动,挪用者利用其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进行走私、嫖娼、赌博、贩毒和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不受挪用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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