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外国公司驻华办事处的员工。去年一整年公司为我们办理了社会保险,今年不再为我们办理。询问相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由于我们是办事处,不是一个公司,可买可不买,所以公司可以不帮我们买,请问是否如此呢?
外国公司,包括港、澳、台企业,在内地的办事处属于其分支机构,一般来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即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由此,在外企办事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与办事处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成为办事处的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因此,包括办事处在内的外企常驻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特定的劳动服务机构办理,由特定的劳动服务机构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由该机构负责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用工手续(费用可以由常驻机构出)。这样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又满足了外企分支机构的实际用工需求。无法人资格的外企分支机构无权直接聘用员工。
无法人资格的外企分支机构未通过劳务机构招用工作人员,属于违法行为。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服务机构,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也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应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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