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6、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7、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8、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
一级至四级: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五级:70%;六级: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北京市两项合并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级至四级不享受。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五级至六级: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0、旧伤复发待遇
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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