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应对仲裁开庭
时间:2023-03-07 18:12:53 1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仲裁开庭陈述:开庭陈述指当事人充分表达自身诉求或辩论意见的重要途径,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事实的重要过程,当事人在开庭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对自己有利的原则来进行陈述。具体所的陈述内容,则应根据自己案情发展,灵活进行。

一、民事证据若干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证据规定如下:

1、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陈述。作为证据的一种,当事人陈述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分类的特征。双方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双方陈述具有真假并存的特征。因此,审判员在使用此证据时,应注意防止虚假证据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和验证,以确定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书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想法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证据。这类物品之所以被称为书证,不仅仅是因为它的外观是书面的,更重要的是它所记载或表达的内容可以证明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证书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证书的表现形式来看,有书写、印刷、刻印等,从证书的载体来看,有纸、竹、布、石头等。具体表现形式有合同、文件、票据、商标图案等。所以书证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证书是民事诉讼中广泛使用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特点等方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的属性来证明事件的真实情况,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

3、视听数据是指利用录音、视频、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片、传真数据、电影胶片、微型胶片、电话录音、雷达扫描数据、计算机存储数据和数据。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不以视听资料为独立证据类型,只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类型,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据其独立特征,将其归为独立证据;

4、电子数据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硬盘恢复获得的信息等。,不同于传统的视频、录音等视听数据;

5、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并将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传唤到法院作证的人。证人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称为证人证言;

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家利用其专业知识,分析鉴定事件证据资料,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类型证据类型的重要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基于其他证据资料,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他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与客观案件相匹配,尽量与表达人的主观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定证据材料的过程;

7、调查记录,调查记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亲自对与案件纠纷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品进行检查、拍照、测量的记录。

二、刑事案件的庭审流程有哪些?

1、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5、评议和审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三、刑事案件庭审程序

庭前准备

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辩论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断案情,旁听群众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来龙去脉。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从程序上讲还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

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判决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决前,再给其一次陈述的机会,听取他对案件的意见,既可以让被告人独立完整的叙明自己的意见,强化合议庭对辩护的印象,也可以弥补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辩护的不足之处。

评议和审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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