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非商品房(依法证明)进行转让投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否则,应视同出售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租赁等商业用途时,产权未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税务清算时不列入收入,不扣除相应成本和费用。
在建项目转让条件
《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房地产在建项目转让条件与其它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相同,即:(1)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2)完成了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应注意的是,通常意义上理解,以上规定应是针对的转让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9日《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只要转让方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转让方和受让方前后投资达到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或者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转让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也就是说,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可以理解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前后投资达到25%以上,在此情况下,只要履行了一定手续,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转让方投资尚未达到25%,而要转让项目的情况,因此,最高院以上这一司法解释,对我们判断某一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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