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非商品房在建项目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商品房在建项目销售房地产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向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建项目转让条件
《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房地产在建项目转让条件与其它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相同,即:(1)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2)完成了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应注意的是,通常意义上理解,以上规定应是针对的转让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9日《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只要转让方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转让方和受让方前后投资达到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或者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转让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也就是说,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可以理解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前后投资达到25%以上,在此情况下,只要履行了一定手续,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转让方投资尚未达到25%,而要转让项目的情况,因此,最高院以上这一司法解释,对我们判断某一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全文7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