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05-30 10:52:15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加快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来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保障工作认识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准入退出机制,认真履行保障对象的“三审两公示”程序,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核查、退出制度,加快建立信息比对系统,重点加强对保障对象的收入和住房条件审查,严把保障对象准入关,实现应保尽保。审查结果要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把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核、分配和后期管理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二、实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合一”住房保障管理新机制,市、县两级政府根据房源筹集情况,“两房”可以相互转化,实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轨、供应对象并轨、租金标准并轨。根据保障对象收入状况不同,发放不同标准的租赁补贴资金,收取梯度租金,提高管理效率和房源使用效率,优化公共资源配置。

三、开展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

根据我市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同,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分为最低收入、低收入、较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4类。其中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线比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保障标准确定,较低收入线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和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之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线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和60%之间。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和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按照申请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待市级投资公租房竣工交付后面向社会接受申请。今后,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中的家庭收入标准依据我市城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保障标准的变化自动调整。

四、收取保障性住房“差别租金”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时,依据困难家庭的收入情况缴纳差别化租金,具体租金标准联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五、提高住房保障“补助标准”

提高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标准为12元/月.平方米.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标准为10元/月.平方米.人,城镇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标准为8元/月.平方米,残疾家庭租赁补贴保障标准仍按现规定上浮20%。

新的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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