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于2004年启动,根据不同时期的国家政策和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市民的住房条件,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先后进行了三次调整。
十一五期间,通过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的方式,累计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6687户,共发放租赁补贴资金9805万元,实现了申请家庭应保尽保。另外,我市还启动了廉租住房建设工作,在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分别按10%和5%配建了套内面积在50平米左右的廉租房。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国家的要求、群众的期待、同类城市的保障水平相比,还有差距。为此,我局年初提出调整我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意见,此意见已经2011年4月14日市政府常务办公会通过,自2011年起,将廉租住房申请条件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660元以下(含66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以内(含13㎡)。保障标准为:租赁补贴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补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调整后,预计保障家庭在原基础上将会增加3000户左右,每年将达到12000户左右。调整后,我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处于全国同类城市中等偏上水平,在全省十一个地市中也处于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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