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加点工资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而支付的报酬,不属于最低工资。用人单位把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是对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政策的错误理解,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和工资权利的侵犯。
《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属于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另外,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分别按150%、200%、300%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加班加点工资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而支付的报酬。
为了避免出现由于支付工资不当,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按照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列明所支付的工资项目,使劳动者知道自己所领取的工资报酬哪些是基本工资,哪些是奖金、补贴,哪些是加班加点工资,防止出现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数额,而隐藏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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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日起,新疆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增加120元-180元不等。
1、根据新疆实际,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4个档次为1520元/月、1320元/月、1240元/月、1160元/月,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80元。各地平均增幅为16.14%。。
第二种,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4个档次为1210元/月、1020元/月、940元/月、865元/月,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20元-125元不等。各地平均增幅为13.92%。
2、根据规定,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3、此次调整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15.2元/小时、13.2元/小时、12.4元/小时、11.6元/小时,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8元/小时,增幅为16.14%。
4、需要注意的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后,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5、调整后,新疆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已调整的15个省、区、市中居第4位,在西北地区列第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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