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茂名分公司员工黄某到我市出差,于2008年10月20日住进漠江路某宾馆。当晚,黄某在浴室洗脸,洗手盆突然跌落,砸到了他的脚趾大姆趾,致使脚甲整块脱落,血流满地。

黄某的朋友闻讯赶来,立刻送他到市人民医院治疗。随后,黄某多次与宾馆方协商,宾馆方只同意赔偿10月20日晚至22日三天的医疗费。双方意见不统一,无法和解,黄某就委托朋友到市消委会寻求解决。
市消委会告诉宾馆方,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黄某受伤宾馆应该负主要责任。经细心调解,宾馆方同意承担已付的治疗费1967元,并对误工等费用予以一次性补偿现金2000元,合计39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