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宾馆,锁门时右手受伤,消费者找到宾馆索赔,却遭到拒绝,经过玉环县消保委楚门分会调解,消费者朱先生获得了赔偿。
近日,消费者朱某到县消保委楚门分会投诉,称自己于7月8日下午3点左右和朋友一起入住楚门某宾馆,上卫生间锁门时,由于卫生门门把锁损坏,消费者未查觉,右手被割伤,血流不止,到医院缝了五针,用去医药费600元,现消费者要求宾馆赔偿医药费及误工费,遭到拒绝,故投诉,要求消保委帮助解决。
消保委楚门分会工作人员接投诉后,立即与消费者到宾馆现场查看,发现宾馆卫生间的门把锁的确已损坏,露出锋利一角,极易造成入住者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宾馆的门把锁已成为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朱某受伤已是事实,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是宾馆方的义务,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对于朱某的伤害宾馆方应付全责。
最后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宾馆方赔偿消费者医药费600元,并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1500元,消费者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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