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邵武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了一起宾馆纠纷事件,消费者满意,店老板也受到教训。
2008年9月22日,来自浦城的李先生向邵武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诉:2008年9月18日,他和儿子(小明)在该市某宾馆花了80元入住,当天晚上,一场意想不到的意外发生了,房间里的台灯突然爆炸,碎片炸伤了小明的右手,李先生当即将小明送到医院治疗。事后,李先生找到该宾馆老板讨说法,而对方不予理会,要求赔偿未果,遂请求消保委出面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宾馆老板一次性赔偿李先生150元,李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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