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张先生在某家宾馆住宿,第二天起床发现自己的衣服落在地上,钱包不翼而飞。赶忙将此事告诉宾馆工作人员并报警。警方勘察现场后断定盗贼是通过窗户入室,而该房间窗户正好是坏的,从外面很容易被打开。盗贼一直没有找到。因此,张先生要求该宾馆赔偿钱包里的5000元钱。但宾馆方面以事先已经提示义务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张先生向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观点:首先,张先生与该宾馆已经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作为宾馆经营者应当为顾客提供能够保障顾客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的服务。该案中,盗贼是经过窗户入室盗窃的,而宾馆所提供的房间窗户存在安全隐患,正式为盗窃者提供了便利,同时,盗窃者能够轻易进入宾馆,说明该宾馆的安保并未起到任何作用。同时,也不能因为自己已经提示过顾客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就免除自己的责任。因此,宾馆方面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明细存在过错。其次,张先生所主张的5000元财物,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无法认定所丢失的数额,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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