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营区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龚先生终于开走了修复完好的车辆。
2009年7月7日,外地客商龚先生入住东营某宾馆,车辆停放在宾馆门前的停车场内。8日早晨,准备开车时,发现车门被撬,于是找到酒店反映,向公安局报案,并要求宾馆赔偿。
宾馆服务人员以经理不在本地迟迟未作解决,李先生拨打投诉电话投诉到东营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联系到宾馆负责人,向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过东营区消费者协会西三路分会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宾馆方负责为为龚先生把车门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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