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不实证据的法庭审判与责任问题
时间:2023-07-18 08:00:55 4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法庭上给不真实证据要承担刑事责任。

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具体如下: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否则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2、保证书“白纸黑字”难否认,让当事人写下保证书;

3、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及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为了取得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5、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外遇行为予以认可,那么该未经修改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聊天记录能当法庭上的证据吗

聊天记录能当法庭上的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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