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了两种监督检查措施:一是书面检查,即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二是劳动场所实地检查。目前,我国在劳动执法领域实行劳动监察员制度。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行政监督检查有以下几种类别:
1.以行政监督检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检查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
2.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监督检查、还挂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划分标准,又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划分为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
5.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监督。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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