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举例说明
时间:2023-04-01 12:30:18 4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主要区别有:

1、行为方式不同:从行政确认的行为方式来看,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而行政许可只能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法律地位、法律关系以及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的宣告,行政确认本身并不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也不会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变更或消灭;而行政许可直接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的法律效果。

3、所针对的事项不同:行政确认针对的是某种事实、资格或权利义务关系。对是否存在、是否具备和权利义务处于何种状态作出判断。行政许可针对的只能是行为,也就是说只能对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如下:

1.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2.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

3.一般性强制措施。

二、抗辩权和请求权的区别有哪些

一、概念不同。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

二、特点不同。

(一)请求权的特点。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二)抗辩权的特点。

1、主要针对请求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三、作用不同。

1、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2、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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