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联系: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通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区别:
1、行为对象不同。
2、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
3、行为性质不同。
4、内容不同。
5、方式不同。
6、表现形式不同。
一、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
从法律行为理论讲,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因欠缺法律规定的要件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预期效力的行为。在意思自治领域,无效法律行为无需确认或宣告即为无效。但在公法领域,由于行政行为公定力存在及相对人救济需要,法院的“确认”成为必要。据此可以看出,确认无效判决不同于行政确认行为中的确认,也不同于民事判决类型中的确认判决,也即对象不是法律关系,而是被诉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如下:
一、概念不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
二、两者包含的范围不同。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执法的其中一项。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等。
三、合法的房产证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办理产权证不属于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确认。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行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是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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