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内容出现差错,将工伤认定时间错写,造成企业认为在错写的时间段内,该受伤职工没有上班,不应存在工伤,故对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日前,该企业向无锡南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去年5月22日凌晨1时45分,无锡某薄板公司职工小吴在与同事上晚班时,不小心压伤左脚。嗣后,小吴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劳动部门经过调查,与小吴当天同上晚班的同事均证实小吴事发是在其上晚班时间内,由于工作原因,而导致受伤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同年12月,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但在决定书中出现了工伤认定时间上的差错,将22日凌晨1时45分错写成13时45分。后该企业提出行政复议,市政府在行政复议中,将劳动部门错写的时间认定为行政瑕疵,不影响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该企业仍不服,于今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在审理时,原告仍坚持认为,小吴受伤时并非在单位上班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即使劳动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定的时间是笔误,但未收到有关更正的法律文书。劳动部门认为,根据所有证据反映小吴的受伤时间为凌晨1时45分,没有证据显示是13时45分,故认为是笔误,在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时已把时间更正了,时间问题属于行政瑕疵,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会损害受伤者的利益。
南长法院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对企业和受伤者小吴进行了调解,企业最终也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一次性补偿给小吴各类待遇合计人民币6.5万元,小吴与企业握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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