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正趁隙休息的龚某因个人恩怨被工友暴力击伤,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以龚某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龚某不服,提起诉讼。近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工作间隙休息是工人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判决撤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限期重作。
2007年9月20日,在浙江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任轧机工的龚某趁着工作空隙,躺在机器边休息。在之前工作中与其有过摩擦的磨床工李某看到龚某毫无防备地休息,便抡起一根铁棒在龚某右小腿上猛击一棍,随后逃离。经法医鉴定,龚某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构成轻伤(偏重)。
同年10月22日,龚某向市人劳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次月13日,人劳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龚某不属因工负伤。龚某不服并提起行政复议期间,人劳社保局撤销了该工伤认定书,龚某随后撤回行政复议。但人劳社保局又于今年4月9日作出认定书,再次认定龚某不属因工负伤,并经行政复议被维持。龚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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