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普通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普通发票(含未打印的普通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跨月作废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跨月是不能作废的,发票必须在当月作废。普通发票冲红后,可以重新再开具新的发票。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时,发生销售行为,并开具普通发票,而在认定一般纳税人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按照原蓝字发票开具的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换算销售额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普通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普通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普通发票(含未打印的普通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普通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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