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时,需要凭借当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并到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经营地的发票。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临时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取发票的办法,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简而言之,要想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先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发票;而在本省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则由税务机关规定具体办法。
凡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若要从事经营活动,就必须凭借当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并到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经营地的发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临时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取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跨 市 、 县 经 营 活 动 发 票 领 取 办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跨市、县经营活动的发票应由企业总部统一向所属市、县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预缴税额的5%预缴税款,并全部纳入统一核算。
然而,在一些地区,为了方便企业经营,当地税务局可能会要求跨市、县经营的企业到当地税务局直接领用发票。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因为企业应当向所属市、县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而不能直接到当地税务局领用发票。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跨市、县经营活动的发票应由企业总部统一向所属市、县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而不能直接到当地税务局领用发票。
经营活动需要凭借税务机关的证明和经营地的发票,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要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时,应由企业总部统一向所属市、县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而不能直接到当地税务局领用发票。这样可以避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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