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隔月发票作废怎么处理
隔月发票作废处理方法如下:
1、跨月的发票因为已经抄报税了,发票就无法作废了,因为开票系统上的数据已经上传到国税服务器里去了。所以只有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处理了;
2、而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是需要购买方先在开票系统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好,上传国税局服务器。等出现信息表编号后,然后销售方根据这个信息表编号再来开具红字发票的;
3、购货方先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步骤。登录税控发票开票软件,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填开,购买方申请-选择已抵扣或未抵扣-确定,进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输入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打印-上传该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得到信息表编号即可。
4、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得到信息表编号来开具红字发票。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跳出专用发票信息-确定,红字-选择“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输入购买方的开票资料-货物名称、数量、金额-打印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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