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管人具有验收义务、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危险通知义务、危险催告义务;存货人具有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的权利,保管人具有紧急处置权。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仓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一十一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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