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工作职责的工人能否终止合同
时间:2023-05-07 14:52:03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合同不一定获得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6)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是否可以因被迫辞职获得补偿

应该说,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争议。虽然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劳动者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支付经济补偿,本规定不适用于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或者无故扣发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补偿金。因此,如果雇主首先违反合同,导致工人被迫辞职,雇主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但也有相应的补偿义务

鉴于企业强迫员工辞职的现象日益严重,相关人士建议建立“建设性解雇制度”,即,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换岗法》、《分权法》、《减少待遇法》、《长期雇佣法》、《晋升法》等单方面改变员工的基本工作条件,迫使员工离开企业。如果雇员因不愿意接受而辞职,雇主将变相解雇他或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主在没有正当理由和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解雇雇员,雇主应负责强迫雇员自愿辞职。因此,如果在《劳动法》中增加这一制度,基于法律的预测和引导功能,将减少企业的此类行为,提高员工的职业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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