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不可抗力等因素,如火灾烧毁出租房屋,或地震使出租房屋倒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对于标的物的毁损均无过失,但由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使得合同的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且相互之间无须承担责任。
家居装修甲醛超标导致不育告装饰公司
因装修后室内甲醛等有毒气体超标,导致过敏、脱发等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但因甲醛超标导致不育而引起的纠纷案在本市尚属首例,这一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昨天上午在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
入住新居甲醛超标
据原告宋和、余虹(均为化名)夫妇自述,他们在2005年3月与被告本市一设计装饰公司签订了华泾路一套房屋的装修合同。同年6月交房当天,夫妇俩即感到屋内空气刺鼻,令人窒息。次日,宋和委托上海天复建设技术公司做了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结论是室内游离甲醛超标。当月,宋和夫妇将检测报告交给装饰公司,要求整改以达到入住标准。装饰公司称:新装修的房子总会有些味道。你们放心,我们都是用的环保材料,只要开窗通风一两个星期就可以了。
于是夫妇俩在2005年7月迁入新居,入住后两人逐渐感到头昏乏力。8月,宋和因咽喉疼痛,高热39摄氏度,在华泾地段医院挂急诊,后来又以化脓性扁桃体炎被长海医院收入住院,诊断原因为吸入有毒气体。
宋和、余虹都已经三十多岁,得子心切,但是屡经努力,未能如愿。后在亲友的指点下,宋和到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检查,结论为宋和精子总畸形率高达36%。医生称夫妇俩不可能繁衍下一代。由此引起宋和夫妇家庭不和,关系紧张,他们只能寄托于第二代试管受孕。这一打击造成宋和夫妇心灵上难以平复的创伤,两人多次与装饰公司交涉,对方却置若罔闻。宋和夫妇要求装饰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13.4万余元。
三大焦点激烈舌战
庭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主要聚焦于三点。
焦点一
甲醛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的追诉权是否超出法律有效期。装饰公司认为,民法规定人身伤害赔偿只有一年法律有效期,宋和夫妇从2005年6月得知甲醛超标到现在已经超过了一年。原告方则认为应以起诉为起始期限,且从得知甲醛超标到起诉之前,夫妇俩与装饰公司一直在交涉,但装饰公司置之不理,原告还提供了交涉证明。
焦点二
室内环境检测报告是否有效。由于检测时装饰公司不在场,宋和夫妇聘请的检测方没有得到装饰公司认可,且检测报告上的16间房与装修合同的四房三厅并不符合,房内家具也可能影响检测结果。因此,被告方认为检测报告应为无效。但原告指出,检测是在屡次通知被告,被告均推诿不到场的前提下才进行的,至于检测方的选择不需要装饰公司同意。所谓的检测16间房,因为检测单位是以门为计算单位,事实上16间房包括了被告装修的四房三厅。并且原告家中的家具都是由装饰公司定做的,室内主要材料也是按他们要求购买的,因此检测报告并无异议。
焦点三
室内甲醛气体超标与人身伤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宋和夫妇认为基于甲醛的基本化学性质和危害及医院的鉴定书,可以认为这是一因一果的必然关系。装饰公司反驳说,医院对化脓性扁桃体炎的原因认定是感冒及吸入有毒气体,没有指明是甲醛,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另外,不育的精子畸形率应该在70%以上,36%的精子畸形率并不是不育的主要原因,原告夫妻之前采取的避孕措施也可能是不育的原因,因此是多因一果。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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