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经济适用房申请具体办理流程
时间:2023-05-10 01:10:26 3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申请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先到实际居住地社区领取《九江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推荐表,有工作单位的先由所在单位对其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评议认定并加盖公章,再由社区认定并加盖公章予以推荐;属享受失业保障对象的先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再由社区对其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组织居民小组评议认定并加盖公章予以推荐;属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先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再由社区对其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组织居民小组评议认定并加盖公章予以推荐;属自由职业者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对其家庭收入、住房现状、家庭人口和实际生活水平组织居民小组评议认定并加盖公章予以推荐。评议范围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以及社区邻里之间进行。

2、申请人取得社区推荐后,凭《九江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推荐表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九江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经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受理并填写《九江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受理登记表,材料不齐全要求其补齐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员统一初审,初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开具《九江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初审决定通知单通知本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0天。公示期间对有异议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核查异议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开具《九江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予登记通知单通知本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区政府复审。

3、区政府组织房管、民政、监察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审查组,审查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审,对复审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查组开具《九江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审决定通知单通知本人。对符合条件的送交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编号(编号当年度有效),编号完毕后,交由各区审查组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间对有异议者由审查组组织调查核实,核查异议成立的,开具《九江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审决定通知书通知本人,其申请人编号作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4、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电视现场直播分类摇号方式确定中签名单及序号(具体摇号规则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摇号邀请公证人员、申请代表、媒体记者参加。公开摇号结束后,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网站、九江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5天,对有异议者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汇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九江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定通知书通知本人,取消其申购资格。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中签序号及实际可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套数确定为当年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由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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