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买卖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应由现机动车所有人完成,机动车能否进行转移登记应由有权机关决定。
怎么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买卖;
(2)互换;
(3)赠与;
(4)继承、受遗赠;
(5)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6)以房屋出资入股;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房屋转移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要件资料,缴纳哪些费用?
基础资料: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契税完税凭证、登记申请表。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共有权证、房产买卖协议或合同(存量房转移时提交)。
(2)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维修基金发票(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转移时提交)。
(3)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公证书、当事人离婚证明或结婚证明(夫妻析产时提交)。
(4)继承权公证书(房屋继承时提交)。
(5)拍卖成交确认书、交款票据、契税完税凭证、委托拍卖书(房屋拍卖时提交)。
(6)批准转改制的文件、资产明细表(企业转、改制时提交)。
费用:登记费:住房60元/件,经济适用住房30元/件;非住房400元/件。
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3元/,存量住房6元/,新建保障性住房1.5元/;新建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3%收取,存量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5%收取。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手续费。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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