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一次司法拍卖中,市民甄先生经过竞价拍得了一套房屋。成交后,甄先生又感到该房的地点较偏、环境不佳,有了反悔之意。法院多次催缴,但他一直未缴纳余款。就此事,甄先生想咨询律师,在拍卖成交后反悔了,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全文3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