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无监护能力的,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是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在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时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父母无监护能力的人都有什么标准?
其一、监护人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
其二、监护人被法院剥夺了监护权;
其三、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四、监护人没有经济能力;
其五、监护人下落不明,不知所踪;
其六、被监护人成年或者变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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