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种情况,员工有两种处理的方法:员工可要求继续施行条约,并支付薪金损失到条约再继续施行时;依照相关法令限定,女性员工在孕期,用人企业不能取消条约,若其违法取消和怀孕的员工的条约,员工要求继续施行条约的,用人企业应撤除取消条约的抉择。若员工不愿继续在这做事的,企业应付员工两倍的补偿金。
女职工的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问。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不得”就是强制性规定,不可违反。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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