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榜考生家长何某为圆孩子大学梦,托关系送孩子上大学。何某听徐某说,范某可以为落榜考生办理上大学的事宜,便给了范某六万元作为为其女“办事”的费用。可是事情却没办成,何某要求范某退回六万元未果,便一纸诉状将范某告上法庭。1月28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令由中间人范某退回为他人办理高校入学的手续费4万元。
原告何某经徐某介绍与被告范某认识,徐某找到被告问其是否可以把原告的女儿盛某办理进入江西蓝天学院读书。被告答应保证办进江西蓝天学院读书。之后徐某将此事告诉原告。2008年8月24日,由徐某带着原告等人去南昌与被告见面,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女儿盛某入学院本科读书事宜。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支付6万元作为办理入手续费。原告于是在当地支取6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当即出具收条一份给原告,该收条证明“今收到何某人民币现金6万元整,该款用于盛某进入江西蓝天学院省统招生本科4年的音乐系入学手续费用。如不能按省招本科4年和不能电子注册的,本人愿意在2008年8月底全部退回所收的款项”。后因被告不能履行承诺,原告经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仅退回原告2万元,尚有4万元至今未退回。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回入学手续费4万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给原告女儿办理上大学的手续为名向原告收取6万元手续费,被告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所收费用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取的费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已退还2万元,为此,被告应当对剩余的4万元入学手续费负有返还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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