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为圆自己的大学梦,王芳(化名)斥重资让李晓雯(化名)帮忙“托关系”,没曾想最后仍然不尽如人意。最终,双方为13000元委托费用的归属闹上法庭,5月15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芳的父母亲与被告李晓雯系同事关系。王芳参加2001年度高考成绩为497分,未达到高校本科录取线,但她一心想读大学本科的计算机专业。被告李晓雯知情后,自称有朋友在区招生办,可以帮忙办理原告的入学手续,但需要手续费13000元,并答应如果办不到则退钱。王芳于是通过母亲付给李晓雯13000元,委托其帮助办理入读本科计算机专业事宜。但高考录取工作结束后,王芳却被录入一大专的地理科学专业。直至2007年,李晓雯在王芳的追讨下陆续退还了8000元,尚欠5000元钱屡次催讨未果,王芳遂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回余款5000元。
在法庭辩论中,被告李晓雯称她已找人帮忙,只是因为王芳的分数过低而无法建档,王芳能领到地理科学专业的录取通知书并入学,表示自己作为中介人的任务已完成,故不同意再行退款。对此,王芳则认为自己是正常补录入学,并非因为被告办妥委托事宜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芳和被告李晓雯双方已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但由于原告高考分数未达高校本科录取线,双方却约定由被告通过某种社会关系和不正当的途径办理原告入学手续,违反了我国高校招生的有关规定,势必剥夺其他学生的入学资格从而损害第三人利益,故该委托合同依法无效。据此,被告应返还所收取原告的手续费13000元,因已退8000元,最后判决被告李晓雯应返还原告王芳手续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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