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支付保险费,劳动者不承担保险费。工伤职工是工伤保险的受益人以及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受益人,是权利的法定主体,工伤保险的保险人是社保基金组织,保险费按照法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基金。职工因工伤保险受伤后,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受伤职工的工伤情况,依照工伤保险法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金。此外,由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经济赔偿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仍然是赔偿义务人。
工伤住院期间各项费用由谁负责
工伤住院期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用人单位未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说明工伤认定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程序,一般的行政程序在作出行政决定前一定要有证据充分,并且行政机关要主动取证。而工伤认定程序则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取证,由用人单位举出不是工伤的证据,如用人单位举不出不是工伤的证据,或者拒不举证的则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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